谯城区审计局关于印发《谯城区审计局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9 16:01
信息来源:谯城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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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审计局关于印发
《谯城区审计局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
制度(试行)》的通知
谯审〔2021〕1号
各股、室、所:
现将《谯城区审计局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谯城区审计局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谯城区审计局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结合谯城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区审计干部应当恪守法律和纪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有碍审计公正的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打听、干预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审计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及系统外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审计工作中,除依法依规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以及正常工作联系外,对于任何人员打听、干预审计情况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拒绝并按相关程序,主动、及时登记报告。
第四条 打听、干预审计情况实行登记报告的范围涵盖调查、问题线索处理、谈话、定性、审理、作出决定等环节。
第五条 打听、干预审计情况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调查、问题线索处理方式及进展、涉及人员、处理意见、审计人员组成等情况;
(二)安排审计人员私下会见被审计对象或其亲友、利害关系人;
(三)为涉及人员请托、说情、打招呼;
(四)干预、施压、阻挠审计工作;
(五)威胁、利诱审计人员及其家人;
(六)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问题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七)以及其他影响依法公正审计的打听、干预行为。
第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审计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审计承办人员须对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相关批示、函文、记录、通话等信息,客观地记录,全程留痕,装入卷宗。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审计干部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过问、干预审计情况的,由项目承办人员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汇报,进行登记,并报综合股备案。
第九条 审计系统外部人员以任何形式过问、干预审计情况的,均应及时登记记录,并报综合股备案。
第十条 对过问、干预审计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时,填写《过问干预审计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该卷宗备查,一份报综合股备案。
第十一条 《过问干预审计情况登记表》应载明过问、干预审计情况的相关人员姓名、职务、问题基本情况、过问干预的方式、内容等。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综合股应当对打听干预审计情况登记记录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局主要领导。
第十三条 对打听、干预审计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听、干预审计情况的个人,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的人员,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