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我单位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股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股室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申请公开;各股室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股室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股室负责申请公开。
各股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股室的,应当与有关股室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股室的,事先应与有关股室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股室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股室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股室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股室申请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股室与涉及到的股室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股室报局领导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