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8 16:30
信息来源:谯城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规范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作出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条件和社会公信力的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