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督员的产生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基层群众中产生。
第二条 监督员的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设,并能及时向区民政局反映。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及时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区民政局反馈;
(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学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促进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落实;
(四)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协助区民政局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监督员通过明查暗访、网页浏览、现场体验、接受人民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区民政局反馈。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
(二)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参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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