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249U/202505-00019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做好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4-10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
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249U/202505-00019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做好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4-10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
局属各单位:
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区局研究制定了《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一单两库”,夯实监管基础
区局相关股室要根据市局印发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至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建立健全覆盖本条线本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底数清”“标签准”。区相关业务股室要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确保双随机抽查的专业性、规范性。
二、加强管理,有序推进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区局相关股室要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作为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抽查效能的重要抓手,扎实做好计划制定、实施、调整等环节工作。区局相关股室要加强系统推进,对于市局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强化统筹实施,有序做好分类建库、对象抽取、人员匹配、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工作,对于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区市场监管部门已根据市局计划,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发起方式、实施主体、抽查比例、时间安排等,加强纵向统筹和横向整合力度,防止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的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应当于11月底前完成,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的,应及时公开公告。
三、规范流程,高效实施双随机抽查
区局相关股室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坚持公开、公正原则,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通过现场、书面、网络等方式,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时,执法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检查对象当面告知抽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要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公示抽查结果信息。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精准清零处置,形成监管闭环。
四、能联尽联,深入推进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
区局相关股室要按照“能合尽合、能联尽联”的原则,积极推动整合涉及多股室的双随机抽查事项,配合区司法部门加强与“综合查一次”的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要认真执行《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DB34/T4967—2025)安徽省地方标准(附件 2),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参与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五、强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运用
区局相关股室要着眼提升监管效能,深入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实施双随机抽查中,要常态化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不断提升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水平。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双随机抽查。
附件:1.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
2025年4月10日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5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
信用监管股、执法大队、知识产权股按职责分工办理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基数70万户(截至2024年底全市经营主体总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5年3月至11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
2 |
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行政审批股办理)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抽查基数86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
3 |
2025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费行为的检查。 |
执法大队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内《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重点领域,明确抽查基数、抽查比例。原则上,对交通物流、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的抽查要实现全覆盖。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4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执法大队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38户,抽查比例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
5 |
2025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执法大队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抽查比例7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5月至11月 |
|
6 |
2025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知识产权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3月至11月 |
|
7 |
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知识产权股牵头药械股配合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高于5%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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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质量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工业产品 |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
2025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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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5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质量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市局抽查比例不少于10%。县(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开展。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5年3月至11月 |
|
10 |
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股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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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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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5年度食品摊贩抽查 |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
食品股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食品摊贩 |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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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5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
食品股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3月至11月 |
|
||
13 |
2025年度小餐饮抽查 |
小餐饮监督检查 |
食品股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小餐饮 |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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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食品股牵头直属所配合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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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各地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
16 |
2025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广告发布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食品股、知识产权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3月至10月 |
|
17 |
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监察股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18 |
2025年度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监察股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由省级确定。 |
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实施。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
19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质量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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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质量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市级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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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质量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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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质量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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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质量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市、县(区)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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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质量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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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质量股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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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质量股牵头实施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在亳州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在亳州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各县(区)检查2家以上。 |
对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对于总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
21 |
2025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区质量股牵头实施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总体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各地按获证企业数10%-30%抽查;在流通领域抽查5-10家。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
22 |
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质量股牵头实施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市、县(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
23 |
2025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质量股牵头实施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0.2%。 |
市级抽查数量不低于50项。 |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24 |
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质量股牵头实施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约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
不低于10项 |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25 |
2025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知识产权股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约20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约40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
26 |
2025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知识产权股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087户,抽查比例3%。 |
31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27 |
2025年度专利代理行为抽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知识产权股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675户,抽查比例3%。 |
2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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