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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49U/202505-00019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做好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日期: 2025-05-14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49U/202505-00019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做好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日期: 2025-05-14
关于做好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4 09:40 信息来源: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单位:

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局研究制定了《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就做好202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一单两库,夯实监管基础

区局相关股室要根据局印发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至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各相关业务室要建立健全覆盖本条线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底数清”“标签准相关业务室要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确保双随机抽查的专业性、规范性。

 二、加强管理,有序推进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区局相关股室要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作为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抽查效能的重要抓手,扎实做好计划制定、实施、调整等环节工作。区局相关股室要加强系统推进对于市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强化统筹实施,有序做好分类建库、对象抽取、人员匹配、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工作对于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局计划,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发起方式、实施主体、抽查比例、时间安排等,加强纵向统筹和横向整合力度,防止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的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应当于11月底前完成,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的,应及时公开公告。

三、规范流程,高效实施双随机抽查

区局相关股室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坚持公开、公正原则,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通过现场、书面、网络等方式,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时,执法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检查对象当面告知抽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要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公示抽查结果信息。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精准清零处置,形成监管闭环。

四、能联尽联,深入推进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

区局相关股室要按照能合尽合、能联尽联的原则,积极推动整合涉及多股室的双随机抽查事项,配合司法部门加强与综合查一次的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要认真执行《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DB34/T4967—2025)安徽省地方标准(附件 2),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参与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五、强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运用

区局相关股室着眼提升监管效能,深入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实施双随机抽查中,要常态化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不断提升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水平。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双随机抽查。

    附件1.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

                            2025410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5年度全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信用监管执法大队、知识产权按职责分工办理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抽查基数70万户截至2024年底全市经营主体总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20253月至11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2

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行政审批股办理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大型企业

抽查基数86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7月至11月

 

3

2025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费行为的检查。

执法大队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辖区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重点领域,明确抽查基数、抽查比例原则上,对交通物流、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的抽查要实现全覆盖。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54月至11月

 

4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执法大队牵头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基数38户,抽查比例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53月至11

 

5

2025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执法大队牵头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基数为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抽查比例7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5月至11月

 

6

2025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知识产权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2025年3月至11月

 

7

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知识产权股牵头药械股配合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高于5%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20253月至11月

 

8

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质量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重点工业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20253月至11

 

9

2025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质量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市局抽查比例不少于10%。县(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开展。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20253月至11

 

10

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股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1月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入网食品销售者

11

2025年度食品摊贩抽查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食品股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备案的食品摊贩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20253月至11

 

12

2025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食品股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1

 

13

2025年度小餐饮抽查

小餐饮监督检查

食品股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备案的小餐饮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20253月至11

 

14

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食品股牵头直属所配合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1月

 

15

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在售食品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地按计划实施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16

2025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广告发布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食品股、知识产权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53月至10

 

17

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监察股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20254月至11

 

18

2025年度全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监察股牵头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由省级确定。

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实施。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54月至11

 

19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质量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质量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市级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质量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质量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19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质量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市、县(区)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质量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19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质量股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年3月至11

 

20

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质量股牵头实施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在亳州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在亳州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抽查比例不高于30%。

各县(区)检查2家以上。

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20253月至11

对于总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21

2025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区质量股牵头实施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总体抽查比例不高于30%。

各地按获证企业10%-30%抽查;流通领域抽查5-10家。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3月至11

 

22

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质量股牵头实施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市、县(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2025年3月至11月

 

23

2025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质量股牵头实施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0.2%。

市级抽查数量不低于50项。

 

2025年4月至11月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24

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质量股牵头实施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不低于10项

 

2025年4月至11月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25

2025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知识产权牵头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20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400户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53月至11月

 

26

2025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知识产权牵头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基数1087户,抽查比例3%。

31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54月至11

 

27

2025年度专利代理行为抽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知识产权牵头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基数675户,抽查比例3%。

20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54月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