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陈某对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某公司签订的两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服,向某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某省自然资源厅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给陈某。
陈某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某公司签订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某公司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合同,并非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陈某对该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复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某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该复函中的“等”为“等外等”,即范围涵盖其他协议。本案中,陈某对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际上是对上述协议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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