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2783099464B/202509-00075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谯应急〔2025〕5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9-22 15:31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15:31 |
谯应急〔2025〕5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亳州市谯城区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亳州市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亳州市谯城区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布点方案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科学构建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的通知(亳应急〔202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2025年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
一、加强布点规划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按照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零售许可严格审批的精神,本着生态环境和满足群众实际需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各乡镇按照布点总数进行合理布局规划,2025年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计划布点数量42家,布点规划详见附件1。
(一)各乡镇布点规划:在谯城区规划布点数的基础上,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点烟花爆竹零售店,“双禁”区域内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原则上要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之外的小集镇上进行布点,并做好以下工作:
1.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布点,对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对经营现场进行审核,并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上盖章确认。
2.对乡镇申请许可经营的户数多,且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由区应急局组织以摇号的方式确定许可对象,确保公平、公正。
二、明确禁燃禁放区域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
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以上地方全年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
三、明确相关时限
1.受理报名申请时间:自本布点方案正式实施至2025年10月10日;
2.许可证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至2025年11月30日。
四、规范零售店现场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规范零售店现场条件如下:
(一)零售店建筑物需安全稳固耐火,不可采用泡沫夹芯板等易燃材质搭建。
(二)零售店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零售店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内,不得存在“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现象。各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实行专店销售,不得经营与烟花爆竹无关的商品,现场有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三)零售店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有220KV以上区域输变电站和架空输电线路,5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液化石油气瓶、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和经营场所。
(四)零售店现场需配备5公斤及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五)除以上要求外,零售店现场条件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其他相关要求。
五、严格申办流程
(一)零售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资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如为租赁,需提交租赁协议);
5.经营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设置警示标志照片;
6.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7.与经批准且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产品配送协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程序
申请人准备以上资料→报属地政府进行初步审查→报区应急局进行摇号确定审核对象→区应急进行现场审核确定许可对象(现场审核不通过限期整改,再次复核不通过将直接取消该布点)→许可对象进行网上申请→区应急局受理许可。
六、严格现场条件把关
1.各乡镇要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对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对各申请人及经营现场条件严格把关。凡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简易板房、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的,一律不予签字盖章。
2.对每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人只能在一个乡镇申报许可,如发现同一个人在多个乡镇申报的将其纳入不良行为名单,取消其参与申报资格。
七、加强经营安全监管
1.区应急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须与零售经营户签订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协议、烟花爆竹回购(代存)和统一配送协议对零售经营户未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认为需要回存的,批发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统一存放在具备安全存储条件的仓库内,严禁无故拒绝代存。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管理,须与经合法批准且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统一配送协议》,由批发企业进行统一配货送货,严禁零售经营户自行提货运输,严禁从未经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黑窝点、小作坊进货。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合法经营。
4.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督促和指导各零售经营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提高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严防事故的发生。
本方案中表述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附件:1.2025年谯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附件1:
2025年谯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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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街道 |
规划布点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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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淝河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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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牛集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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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龙扬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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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颜集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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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赵桥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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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双沟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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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观堂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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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古井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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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十河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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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魏岗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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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芦庙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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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沙土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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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立德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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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大杨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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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父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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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古城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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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华佗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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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五马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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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张店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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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十八里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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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谯东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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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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