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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56K/202511-00004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亳州市齐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材料纸塑包装及现代印业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报批)》批复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05 09:05 发布日期: 2025-11-05 11:00

关于《亳州市齐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材料纸塑包装及现代印业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报批)》批复

发布时间:2025-11-05 11:00 来源: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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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环表〔2025〕33号

关于《亳州市齐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材料纸塑包装及现代印业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报批)》批复

亳州市齐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亳州市齐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材料纸塑包装及现代印业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报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项目位于亳州市谯城经济开发区。我局2024年5月13日对本项目进行批复(谯环表〔2024〕25号),由于项目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变动内容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变动后,总占地面积27609.5平方米,建设生产车间、综合车间、办公楼等,购置自动发泡机、注塑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环保、消防、给排水等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0万个泡沫箱、6000万个瓶盖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

根据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311-341699-04-01-131677)等相关文件项目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环境保护角度,具有可行性。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运营期选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厂区内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北侧和东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4类标准要求;其他侧满足上述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省住建厅建质〔2014〕28号)、《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严格做到“六不开工”和“六个百分百”,严防扬尘污染,确保施工区域TSP满足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中表1的限值要求。项目运营期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放口排放;EPS泡沫箱1#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放口排放;EPS泡沫箱2#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放口排放;注塑工序废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放口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1塑料制品工业相关排放限值;EPS泡沫箱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1塑料制品工业相关排放限值,苯乙烯、甲苯排放满足本标准中表2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乙苯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相关排放标准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相关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4 无组织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执行环评文本中的相应标准

(三)分类收集处理施工废水和施工期生活污水,施工期废水不得以渗坑、渗井或漫流的形式排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运营期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雨污分流系统,雨水进入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接管进入亳州市西部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施工期产生的渣土等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运营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注塑工序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EPS泡沫箱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活性炭等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厂内对危险废物进行临时贮存、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期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严禁将危险废物混非危险废物中。一般固废暂存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等建立固废管理台账,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合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

(五)合理进行厂区平面布置,排放噪声、废气等污染的生产工序设施设备,要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区。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要定期检查、维护,以确保运行正常。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列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满足环境风险管理要求。

(六)积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认真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对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做好防火、防泄漏等涉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变更,按照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如发生涉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生产。按要求制定例行监测方案,并开展例行监测。

四、本批复下达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须在完善用地、规划、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请亳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大队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5115

















抄送:亳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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