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1969/202510-00023 | 组配分类: | 工伤保险服务 |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亳州市谯城区2025年工伤认定结果公示(10月)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0-27 09:19 | 发布日期: | 2025-10-27 09:19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批次刘明等18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从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31日。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我局工伤股反映,电话:0558-5531761。
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7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受伤经过
受伤部位
诊断结论
申请人
适用条款
认定意见
1
刘明
男
33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2025年8月7日9时10分左右,刘明在碧桂园南湖荟八栋一单元把绿篱机固定到电瓶车上时,不慎被绑带打伤右眼。
眼部
前房积血、角膜损伤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2
钟夫魁
男
39
亳州市言创建筑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日19时30分左右,钟夫魁在鼎信冷库A1仓门口安装消防疏散电源时,不慎从叉车站板上摔落。
踝及脚
右跟骨骨折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3
宁德学
男
49
安徽华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7月4日16时左右,宁德学在逸合府北区11栋楼地下室支模板时,被掉落的钢管砸伤右脚。
踝及脚
1.足部损伤、2.右足第五趾粉碎性骨折、肌腱、神经损伤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4
张敏
女
36
亳州金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11时左右,张敏从西湖水岸营销中心三楼会议室回二楼办公室,下楼梯时不慎踩空摔伤右脚。
踝及脚
足舟骨骨折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5
张小培
女
41
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3日10时30分左右,张小培在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车间进行药材包装工作时,不慎被脱落的运输带链子砸伤左脚。
踝及脚
足部损伤、第三跖骨骨折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6
孙同山
男
49
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2025年7月15日8时左右,孙同山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一楼至二楼的楼梯口,不慎摔伤。
牙齿
残根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7
魏影
女
44
亳州市谯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024年8月28日10时30分左右,魏影在亳州市谯城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卫生间上完厕所下台阶时,不慎踩空摔伤。
踝及脚
踝关节扭伤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8
徐宝立
男
52
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17时左右,徐宝立在人民路与州后街交叉口原审计局大楼前,拆除损坏的电缆时不慎划伤右手指。
腕及手
右手第3指末端开放性手部损伤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9
李敏
女
50
亳州市谯城区谯东学区中心学校
2025年9月1日14时25分左右,李敏从亳州市谯城区谯东中心学校办公楼去到教学楼上课,途中路过停车场时不慎滑倒。
上肢
尺骨鹰嘴骨折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10
张雨
女
28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7日14时27分左右,张雨在亳州市十九里法庭103办公室整理开庭的卷宗时,头部不慎撞到打开的柜门角。
头部
皮肤裂伤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11
王井标
男
55
亳州市谯城区丁成伟电信设备服务站
2025年6月8日11时10分左右,王井标在颜集镇丁油坊庄东边工地的电线杆上,进行收放电线的工作时,因电线杆底部断裂,导致王井标从电线杆上摔落。
上肢 下肢 胸部
1.髌骨骨折2.膝关节积液3.半月板损伤4.膝关节副韧带损伤5.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6.肘关节积液7.胸部损伤8.上肢损伤9.下肢损伤
单位
第十四条第(一)项
予以认定
12
李瑞
女
34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2025年7月28日7时50分左右,李瑞开车到江山赋物业办公室打卡,在物业办公室门口下车时不慎扭伤左脚踝。
踝及脚
踝关节骨折(左侧)
单位
第十四条第(二)项
予以认定
13
杨丽
女
41
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11日15时16分左右,杨丽从汤陵街道办事处出发前往区残联递交材料,途经元参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丽负主要责任。
腰部
1、腰椎骨折(L1)2、腰椎骨折(L4)
单位
第十四条第(五)项
予以认定
14
邢秀珍
女
38
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7时30分左右,邢秀珍从魏岗镇刘小庙行政村前往党校学习。7时50分骑行至古井大道良心石化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那个事故认定书认定:邢秀珍无责任。
下肢 上肢
1、膝关节损伤2、肩袖损伤3、膝部擦伤4、肘浅表损伤
单位
第十四条第(五)项
予以认定
15
吴思
女
25
亳州市谯城区风华小学
2025年4月2日7时48分左右,吴思从谯城区柯针园中心路24号出发前往风华小学(桐乡路校区),7时51分左右骑行至柯针园中心路30号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思负次要责任。
腰部
腰椎骨折L1
单位
第十四条第(六)项
予以认定
16
陈腾飞
男
32
亳州市谯城区交投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8月4日7时30分左右,陈腾飞从筛子市还原小区出发去亳州市谯城区交投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7时53分骑行至薛阁路与文帝路交叉口西约3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腾飞无责。
下肢
髋部损伤、右上肢损伤、右下肢损伤
单位
第十四条第(六)项
予以认定
17
朱化飞
男
45
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21时左右,朱化飞下班后骑车从花戏楼执法分局回三巽公园墅,21时30分左右骑行至仙翁路与雪莲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化飞负同等责任。
髋部
髋臼骨折、骨盆骨折、髋部损伤、多处皮肤浅表擦伤
单位
第十四条第(六)项
予以认定
18
杨守军
男
52
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17日7时20分左右,杨守军上班途中,骑行至老君大道与杜仲路交叉口时突发疾病,其同事路过现场并拨打120。120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现场宣布死亡。(杨守军系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选岗人员)
死亡
死亡
单位
不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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