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508-00035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8-29 10:11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10:10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填报单位: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填报时间:2025年8月
填报人:刘奇 联系电话:0558-5120716
单位名称 |
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
地址 |
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 |
|
法定代表人 |
张健 |
|
咨询、投诉电话 |
0558-5120716 |
|
门户网站名称和网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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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挂牌情况 |
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
主体性质 |
R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
是否纳入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 |
R是£否(相关信息是否录入平台) |
|
是否有派出机构 |
£是 R否 |
|
派出机构名称:(注:填写本单位全部派出机构的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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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委托执法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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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名称: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 |
||
是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
R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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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的领域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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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无 |
行政处罚R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
|
行政强制R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
行政检查R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
行政征收征用£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无 |
|
行政给付£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无 |
|
行政确认£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无 |
|
行政裁决£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无 |
|
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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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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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抽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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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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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
重点排 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年6月5日起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
一般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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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特殊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
2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3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在建工程 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级生态 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4 |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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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6 |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7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一般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重点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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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特殊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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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9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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