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9356/202506-00036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颜集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颜集镇开展农村自办宴席备案专项培训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6-17 10:48 | 发布日期: | 2025-06-17 10:48 |
2025年6月16日下午,在颜集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开展有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等人参加的农村自办宴席备案专项培训。
一、备案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二、培训内容
一、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现场指导的重点内容是审定农村集体聚餐菜单(食材清单),检查厨师备案(附件4)、厨师和帮厨人员的体检、聚餐及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规范操作等情况。
二、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患有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行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施“黑名单”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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