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2MB0L35181T/202504-00002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怀庄及周边地块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4-10 15:34 | 发布日期: | 2025-04-10 15:21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怀庄及周边地块
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区政府已决定征收怀庄及周边地块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汤王大道以东,药都路以南,宋汤河以西,柴胡路以北(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期限
90天(自征收动员会之日起计算)。
三、征收当事人
1.征收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政府。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如对本房屋征收公告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怀庄及周边地块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2.亳州市谯城区怀庄及周边地块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附件1: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怀庄及周边地块
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项目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和《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亳政办秘〔2015〕6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亳政秘〔2015〕11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区政府决定征收怀庄及周边地块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范围:汤王大道以东,药都路以南,宋汤河以西,柴胡路以北(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该项目的征收工作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组织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征收补偿。
三、本决定下达后,有关土地、房产等部门不得再受理该项目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
四、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附件2:
亳州市谯城区怀庄及周边地块一期项目集体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和《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亳政办秘〔2015〕6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亳政秘〔2015〕11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汤王大道以东,药都路以南,宋汤河以西,柴胡路以北(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期限:90天(以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计户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无房地产权证的以自然院落计户或者按户籍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根据实际情况按重置价予以评估,装饰及附属物按市场价予以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
六、拆除方式
被征收房屋全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七、征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地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的核定以实际清点为准,由项目征收工作组、评估公司、被征收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在项目征收实施工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八、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购房票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愿选择。为保障征有所居,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上每户在征收补偿额度范围内选择不少于一套安置房(选择购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户可以不选择安置房)。
(一)货币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只给予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安置
1.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还原安置。差价找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和安置用房的核定价格计算,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2.还原安置地:异地安置。
3.还原房为120㎡左右、100㎡左右、80㎡左右等多种户型模式,具体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独立院落的被征收户安置面积只有1套且为60㎡的,可以按1200元/㎡增购20㎡还原80㎡户型的安置房。
4.一次性公布房源,按照安置还原协议的安置顺序号进行选房。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者,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三)购房票补偿安置
1.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的需求开具房票(房票金额不超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被征收户凭房票购买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也可以凭房票等价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或者购买政府回购用于安置的商品房。
2.房票有效期12个月,12个月内未使用房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集中安置。
九、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极合法建筑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二)对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2008年以来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或者1年以上纳税发票(原件),正在实际经营,方可确认经营性房屋。经营性房屋面积依据房屋一次成型的独立自然间进行认定。
(三)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给予助拆费。对突击建房的一律不予认定。
十、产权调换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一)产权调换过渡费
1.标准为5元/㎡·月,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
2.先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此后每月支付一次过渡费,还原房交付之月停止支付过渡费,按实际时间结算。现房还原时,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费。
(二)货币安置、购房票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元/㎡·月,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
1.住宅一次性补助往返搬迁费1000元。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的临路铺面,经营面积500㎡以下的给予2000元搬迁费;经营面积500㎡以上的,由房屋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搬迁费。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由房屋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搬迁费。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正在经营铺面、生产经营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由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一、奖励措施
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征收的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以有地籍、户籍、实际居住为准),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补偿安置奖励政策:
(一)产权调换奖励措施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人享受30㎡优惠面积。被征收人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或认定为合法建设的房屋人均30㎡以内(含30㎡)的部分征一还一,互不找补差价;被征收人房屋(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的,但在2011年航测图上的房屋)人均30㎡以内(含30㎡)的部分征一还一,差价找补征收人100元/㎡;被征收人房屋(不在2011年航测图上的,但在2016年航测图上的房屋)人均30㎡以内(含30㎡)的部分征一还一,差价找补征收人150元/㎡。
2.被征收人房屋人均不足30㎡的,以优惠价240元/㎡(还原结算价的20%)购买,补足人均30㎡。
3.被征收人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或认定为合法建设的房屋人均多于30㎡的,超出部分超过最接近还原房户型面积一半以上的(包括一半),可以选择最接近户型,超出部分按还原结算价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结算差价,对选择户型超出征收面积部分的按市场价找补。多层安置还原房还原结算价为1200元/㎡;小高层安置还原房还原结算价为1400元/㎡;高层安置还原房还原结算价为1600元/㎡。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1200元/㎡还原结算价结算。
4.凡符合政策生育户、年满18周岁未婚成年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还原结算价购买1套面积不超过90㎡的房屋。被征收房屋面积达到分户面积标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还原。
5.在征收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奖励被征收人270元/㎡。在征收奖励期限10日(含10日)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元:在征收奖励期限11-20日(含20日)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征收奖励期限21-30日(含30日)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元。
6.还原房面积超过协议面积5㎡(含5㎡)以下的按还原结算价(1200元/㎡)收取超面积房款,超过5㎡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收取超面积房款。
7.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可以参照2008年航测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定。
(二)货币补偿安置奖励措施
1.货币补偿安置奖励。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或认定为合法建设的房屋由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临汤王大道两侧和药都路南侧进行商业经营生产的房屋,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件,由工作组认定方可确认为商业、经营性房屋,无证件的参照2008年航测图处理。商业、经营性房屋面积依据房屋一次成型的独立自然间认定,简易房、棚、地下室等不予认定。
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
2.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又未经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评估,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配合拆除的给予440元/㎡助拆费并另给予限期拆除奖励:
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的,但在2011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奖励2000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的再奖励500元/㎡。
不在2011年航测图上的,但在2016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奖励1600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的再奖励400元/㎡。
3.在奖励期限前10日(含10日)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元:在奖励期限11-20日(含20日)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征收奖励期限21-30日(含30日)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元。
(三)购房票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金额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3.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在奖励期限前10日(含10日)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元:在奖励期限11-20日(含20日)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征收奖励期限21-30日(含30日)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元。
十二、其他有关规定
(一)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或新栽树木等行为。
(二)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迁工作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迁工作的,2008年航测图不作为认定合法房屋面积的依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四)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在2008年航测图内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视作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五)对于其他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其所有权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六)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0日不搬家的,视作放弃房屋及室内物品所有权,由区城市管理局予以拆除。
(七)被征收人按照安置号顺序,依据安置补偿协议标明的安置房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选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
十三、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亳政办秘〔2011〕121号)执行,由项目征收工作组提请区征收例会研究处理。
十四、本方案优惠政策及奖惩措施不作为强制征收依据。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十六、本方案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