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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674/202501-00195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谯城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17 11:11 发布日期: 2025-01-17 11:11

亳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7 11:11 来源:谯城区民政局 浏览:3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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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民政局亳州市财政局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亳州调查队关于发放2024年9月份价格1丨备时补贴的通知

亳发改价调〔2024〕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国家统计局亳州调查队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9月我市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1.6%,其中,食品价格同比上涨6.6%。根据《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 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 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要求,经市政 府同意,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 放2024年9月份价格临时补贴。
一、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
2024年9月份全市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 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根据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文件规定,价格临时补贴测算公式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x城镇低收入居民 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经测算,我市农村和城 市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四舍五入取整后分别为20元/人/ 月、21元/人/月。根据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文件规定,全省 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30元/人/月。由于我市农村和城 市保障对象测算的补贴标准均低于省统一最低标准,9月份全市 价格临时补贴按全省统一最低标准30元/人/月发放。
三、 资金来源和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发放,由市、县区财政 分别列支。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和保障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 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列支,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 抚恤优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发放。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 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发放。
四、工作要求
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价格 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10月底前完成9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发 放工作,并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 解读和宣传引导,密切关注舆情,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各县 区、市直有关单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请于10月31日前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价格临时补贴发 放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联系人:姬雯 联系电话:0558-555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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