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951U/202503-00045 | 组配分类: | 行政审批 |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华佗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服务指南】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3-14 11:51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11: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审批依据:
·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7:营业执照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备案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
2.审查:备案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安徽省小餐饮备案核查表》并确认签字。
3.决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材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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