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410-0009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益群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0-11 16:00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16: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4〕62号
亳州市益群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2979610B
法定代表人:云兆芳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西侧
你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亳州市益群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2024年7月3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40348352132)显示,2号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你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加油站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云兆芳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亳州市益群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亳州市益群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
证据3: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亳州市益群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
证据4:2024年7月3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40348352132)1份,证明了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亳州市益群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你加油站2号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
证据5: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益群加油站站长云兆芳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亳州市益群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检测的事实;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油站送达了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A2240348352132),报告显示你加油站2号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益群加油站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执行排放标准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事实。
证据7:执法人员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谯)罚〔2023〕45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加油站2023年10月17日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被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亳州市益群加油站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窦强强、王朝雷、崔文楷、随德富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油站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62号]告知你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加油站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62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二万九千元罚款。
限你加油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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