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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经省政府批准的《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24年第13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4〕4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046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谯城区范围内5个地块,分别为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3-50地块,北邻空地,南邻生产路,西邻250省道,东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3-55地块,北邻站台,南邻空地,西邻空地,东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地块Y-25,北邻简易房,南邻空地,西邻空地,东邻消防支队特勤中队;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Y-29地块,北邻人民路,南邻利辛路,西邻科技路,东邻药王大道;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Y-29-2地块,北邻人民路,南邻利辛路,西邻科技路,东邻药王大道。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4.0461公顷,其中:农用地3.2655公顷,含耕地1.9403公顷。建设用地0.7806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
编号
所有权属单位
地 类 情 况
农用地
(公顷)
其中耕地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2023-50
颜集镇丁桥村后阮组
0.6432
0.6381
0
2023-55
芦庙镇芦庙村
东李营庄组
0.3019
Y-25
花戏楼街道仙源社区
0.0755
Y-29
花戏楼街道桑园社区
1.0795
0.6864
0.2562
花戏楼街道城郊社区
0.8431
0.0891
0.5244
薛阁街道西关社区
0.2961
0.2168
Y-29-2
0.0182
0.0074
0.0006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24年第13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4〕41号)的征收土地面积和范围,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毫政秘〔2020〕117号)文件核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15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将依据征地批复文件,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zqc.gov.cn/Zrghj/)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联 系 人:王坤
联系电话:0558-5520083。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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