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403-0011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恒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文号: | 皖亳环(谯)罚〔2024〕28号 |
发文日期: | 2024-03-26 10:08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10:08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亳环(谯)罚〔2024〕28号
亳州市恒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017R5E,法定代表人:龙碧华,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蒋李行政村311国道北侧。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恒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运营期间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2023年7月7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延续,但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2023年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了李辉、樊强强的身份信息。
证据2: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7月7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延续,但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党支部书记李辉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7月7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延续,但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樊强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7月7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延续,但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5: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7月7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延续,但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6:执法人员调阅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中亳州市恒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2023年7月7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延续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田浩、崔文楷、随德富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计算核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六万六千八百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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