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292J/202406-00001 | 组配分类: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谯东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转载上级】【省级政策】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皖财建〔2023〕958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05 16:46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16:46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 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 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 号 )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9 月 8 日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 号)精神和农村危 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 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 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前省财政厅 会同省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 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 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 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
省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 改造、7 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 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 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 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 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 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 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 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 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已纳入因 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 出。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 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 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 斜。测算公式为: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系数×该地财力系数×该地绩 效系数。
在每年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省财政厅会同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可视情对具体分配因 素及其分配权重、变化幅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省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各地财政 部门加强直达资金分配管理,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兑付,确 保有效发挥政策效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农村危 房改造任务量、资金安排情况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
第十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补助 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 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年度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负责农 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县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 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系统数据和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 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 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 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 间原则上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 日。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 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国 办发〔2014〕70 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 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 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 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 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 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 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 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 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 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 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 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 以 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 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补助 资金,按照财政部等 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 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等有关文件 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 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1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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