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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030T/202405-0007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牛集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11 14:59 发布日期: 2024-05-11 14:59

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11 14:59 来源:谯城区牛集镇 浏览:3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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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亳州市谯城区赵贡才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李集行政村李集村438号                               

经营者:赵贡才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2月1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牛集镇李集村市场检查时,发现亳州市谯城区赵贡才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盼盼”番茄鸡味膨化食品6袋、“华夏百分”芝麻香空心面20袋。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对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31月份以0.7/袋的价格购进标示河南省国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夏百分”芝麻香空心面48袋,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221222,保质期:6个月;于20239月份以3.5/袋的价格购进标示安徽盼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盼盼”番茄鸡味膨化食品12袋,净含量:105克,生产日期:20230419,保质期:9个月至案发时,在保质期限内,当事人已以1/袋、5/袋的价格分别售出“华夏百分”芝麻香空心面28袋、“盼盼”番茄鸡味膨化食品6袋,剩余超过保质期食品芝麻香空心面20袋、番茄鸡味膨化食品6袋,被我局依法查获,货值金额为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许可范围和身份。                                     

32024年2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华夏百分”芝麻香空心面、“盼盼”番茄鸡味膨化食品,其货值金额50元的违法事实。        

4、经当事人确认,2024年2月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超过保质期食品“华夏百分”芝麻香空心面、“盼盼”番茄鸡味膨化食品外包装标识各1,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4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

接送达了谯市监处罚告字2024﹞NJ-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涉案食品货值金50元,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食品“华夏百分”芝麻香空心面20袋、“盼盼”番茄鸡味膨化食品6袋(合计1.53kg);

二、罚款2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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