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1969/202310-00043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就业相关信息服务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0-25 15:55 | 发布日期: | 2023-10-25 15:55 |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企业资质。“企业”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外注册公司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服务点等非独立法人。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分为两类:一是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且在12个月以内参加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二是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且在协定的派遣期限截止前参加用工企业或所在劳务派遣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该培训须由用工企业和员工的所在劳务派遣机构协商一致后开展,以其中一个主体申报。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培训合格人数,且在12个月以内参加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员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企业资质。比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执行。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分为两类:一是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二是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企业申请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项目范围。一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二是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
对于有国家职业标准,但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内,且尚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如申请开展提升至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经企业申请(提交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设区市人社部门备案,也可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结业考核命题应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进行,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证书记载提升后的技能水平,并纳入所在地年度技能人才任务(含新增高技能人才)完成数。
(三)就业技能培训
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