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401H/202503-00004 | 组配分类: | 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05 17:07 | 发布日期: | 2025-03-05 17:07 |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6:营业执照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办理基本流程: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受理机构: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5: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2.审查:备案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安徽省小餐饮备案核查表》并确认签字。
3.决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材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结果送达:自取或邮寄
监督投诉渠道:0558-5523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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