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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亳政密〔2021〕76号)文件要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调整至657月/人/月。新标准从2021年7月起执行,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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